申请办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

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且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有符合要求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成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符合要求的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章程中应当载明“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登记部门提供章程参考格式服务,您可到各登记大厅领取参考格式范本,或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取。

有符合要求的住所

市场主体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从事的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 e 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设立大会纪要

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3. 章程

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出资清单

由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

6.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

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成员名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自然人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8.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请办理渠道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开办设立有以下两种办理形式:

1.线上办理: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一次填报、一网提交”,实现“一窗办理“。

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平台

2.线下办理:您可前往您附近的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服务地图

相关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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