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条件
名称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申请名称。如需申请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经营场所
申请人采取住所承诺申报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市场主体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并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经营范围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时,均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
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办理所需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全市实施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按照承诺制办理的,一并提交承诺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 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外地来京人员还应提交居住证(卡)复印件或《居住证(卡)确认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请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申请办理渠道
个体工商户开办设立有以下两种办理形式:
1.线上办理: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一次填报、一网提交”,实现“一窗办理“。
2.线下办理:您可前往您附近的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