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管理
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正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吧经营许可证、icp 经营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
相关条款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投资渠道
您可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