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请问,公司的外资股东被其母公司吸收合并,这种情况下变更公司股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吗?如果同意,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需要哪些文件?另外,外资股东被其外资母公司吸收合并,除了市市场监管局,还有没有其他的部门涉及要通知或者需要提交文件的?谢谢。
答复内容:您好,来信收悉,您可以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点击“便民服务一办事指南一我要办照—便民事项—告知单”模块,查询“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了解变更股东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及办事指南。涉及其他部门事项建议咨询主管部门。具体情况建议您详询市场主体所属登记机关。您今后如有其他企业登记注册的业务、网站操作等问题,可拨打11616611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咨询内容: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复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
……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咨询内容:您好!某食品经营企业上游供应商出具的随货同行票中“收货地址”只能填写经营单位的一个地址。若该食品经营企业下设有多个独立仓库,其随货通行单中“收货地址”是否可以填写该经营企业某一个仓库的地址或经营地址(与仓库地址不同),实际发货是否可按该经营企业的指令发到各单独仓库?
烦请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回复,谢谢。
答复内容:您好,来信收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和地址旨在做好食品的信息追溯,记录能够追溯到供货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即可。
咨询内容:企业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副产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需冲减研发费用。那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直接投入费用的认定是否也需扣除这部分产品的成本?
答复内容:您好。您通过我委网站的来信收悉,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如有需要,请拨打咨询电话:010-88828830(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7:00)。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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