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费会员到期日究竟何时过期存争议 法院判决:会员期限应涵盖截止日当天全部时间

日期:2023-05-10 07:59    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
字号:        

  原标题:付费会员到期日究竟何时过期存争议,法院判决:会员期限应涵盖截止日当天全部时间

  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会购买互联网付费会员服务,但如果会员服务协议中的到期时间仅规定到某一日,会员权益究竟应该在当天哪一具体时刻才算过期呢?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起案件判决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定会员期限应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

  2021年6月9日20时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购买了为期一个月的VIP会员服务。但在7月9日23时28分,石某想要使用会员权益时,却被告知会员服务已到期终止。石某认为,根据网站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和说明,会员权益截止日期应为2021年7月9日24时,自己的会员服务尚未到期。石某遂将提供会员服务的平台起诉至法院。

  被告视频平台表示,原告选择购买一个月的会员服务,对应的服务期限应为一个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与开通时间相对应的时间点。

  据了解,该平台的《VIP会员服务协议》约定,“VIP会员服务的服务期限以您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对应的服务期限为准,自您成为VIP会员之时起算……VIP会员服务期限自当前服务周期届满之日起终止。”平台官网中关于会员有效期的说明为“开通一个月的会员的有效期是:从您开通会员当天开始,到下月同一时间截止(例:7月28日开通会员,有效期为:7月28日至8月28日)。”

  法院审理认为,《VIP会员服务协议》为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服务期限届满的计算单位表述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应该涵盖该自然日的全部时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账号提供VIP会员权益一日,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了解,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平台已在会员订单详情中将会员到期时间改为最后一日的23时59分59秒。法官介绍,本案的判决敦促平台明晰了会员用户的权利内容,促使平台进一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徐慧瑶)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