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和复学

日期:2025-01-10 10:44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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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休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准予休学。

  1.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因病需要申请休学,应持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

  2.学生依法服义务兵役,休学期限与其服义务兵役期限相当;

  3.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出境者,缺课超过一个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学生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休学起迄日期由学校认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须分别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和学生监护人应签订协议,明确学生管理由监护人负责,对学生离校期间的管理进行约定。

  二、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两周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分别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后续班级学习,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可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确能坚持学习者,学校应当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

  注:以上适用于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简称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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