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退学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作退学处理,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如无法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可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仍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1.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3.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4.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注:以上适用于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简称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