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绩考核方式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及学生选修情况,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应及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二、学业成绩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
对具有一定专业实践能力或已获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可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的成绩评定采用学分制。允许学校之间、不同专业之间、不同课程之间、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分相互认可。具体互认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体育与健康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考。
学生取得与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关课程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向学校申请,转换有效成绩。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实习。学生参加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学生实习结束后,应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考核工作。学校应将学生实习考核成绩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三、操行评定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和学生守则、行为规范要求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写实性评语形式,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参与职业素养护照试点工作的学校,依据职业素养积分进行操行鉴定。
注:以上适用于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简称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