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规定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予以公示。
学生奖励分为全国、市、区、行业、学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学校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处罚规定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三、奖励处分情况说明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须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并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注:以上适用于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简称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