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业要求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全部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4.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中途退出者,若已完成中职阶段学业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由所在学校颁发相关专业中职毕业证书,毕业后学生不再具有该项目的培养资格。
说明:对于在校学习期间,达不到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可在结业后3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学分,取得毕业资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对未完成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二、毕业证书
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证书统一编号、统一水印、统一格式,一生一证,由学校统一领取颁发。毕业证书即为国家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历证明,市教委不再另行开具学历证明。
毕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由学校颁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注:以上适用于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包括采取中等与高等教育一体化模式培养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简称贯通培养中职段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