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更好地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2+5+4”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积极为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和保障,切实解决人才后顾之忧,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业务办理指南。本业务办理指南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国内外埠人才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工作。
二、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
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注册开户并为其聘用的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
1.在石景山区登记注册并缴纳税费。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申请当年或上一年度年纳税额(不含个人所得税)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符合石景山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对人工智能、集成电路、医药健康等市、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成立时间5年内的初创企业,对纳税额不做要求;
2.主营业务范围未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3.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劳动关系和谐,上年度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申请人
申请人一般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3个月,且近3个月应税收入达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为准)1.2倍,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的获奖人;
4.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
5.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社会职工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
6.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7.近三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8.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3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状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
9.经集体研究,按程序推荐并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单位人员。
三、办理须知
1.工作居住证业务必须由单位经办人办理,不受理个人申办。如经办人变更,单位人事干部需登录《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单位系统更改经办人信息,变更无误后再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业务。
2.当前,我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已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通过《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系统,在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3.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严格审核,所有上传材料均需上传原件(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上传复印件,但须逐页由单位经办人标注“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中不清晰内容需手写注明并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上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M,文件过大的需适当压缩)。对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而单位审核失职的,将列入黑名单。
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原则上需在6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需先续签劳动合同或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上传材料时需将原合同与续签合同一并上传,其它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不足有效期的,由单位出具说明后加盖公章上传至其它材料,具体由工作人员审核后确定)。
5.申请单位应对有效证件加强管理。申请单位应按照证件办理、证件续签、证件基础信息变更、证件业务信息变更、聘用单位变更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逾期未办理续签的,工作居住证将自动注销。(特别提示: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如证件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继续聘用,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20至60日内办理证件续签,超过证件有效期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将自动失效。)
6.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解除关联。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及时解除关联的,按用人单位虚假申报处理。持证人入职的,新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入职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若申请单位暂不符合单位注册开户条件,但需接收已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员工,可申请开通石景山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单位办理系统权限。开通后,仅可正常接收已持证员工及办理后续相关业务,无法办理新办业务。
7.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出现以下情节之一的,由工作居住证核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企业压减办证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注销工作居住证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1)为超出管辖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业务的;
(2)不认真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3)申请人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4)存在索贿、受贿或行贿行为的;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四、注意事项
1.单位登录:北京国际人才网(https://www.bjrcgz.gov.cn/),选择“业务办理登录”,进入“单位入口”。
2.个人登录:北京国际人才网(https://www.bjrcgz.gov.cn/),选择“业务办理登录”,进入“个人入口”,个人信息实名认证后登录。
3.《诚信声明》中单位声明需申请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如法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可委托单位人事主管领导签字,但需提供:人事主管领导任职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在网上提交信息时,应保证附件上传材料真实、齐全,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将退回申请单位,若要继续申报,则需补充上传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5.申报单位及个人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申请人实际工作单位、申请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须为同一家单位,经查不属实,按虚假申报处理。
7.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自行登录个人账户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8.填写本人“户籍所在地”时,请按照户口本首页地址填写。
9.填写“现居住地址”时,请严格按照“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附件中所上传材料地址填写,系统勾选部分无需重复填写。
10.“学习经历”从高中开始填写,入学及毕业时间需按照学信网比对时间填写。
11.“工作经历”从首次参加工作日期开始填写,填写至现工作单位;“合同开始日期”按劳动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填写、“合同终止日期”原工作单位按照离职时间填写、现单位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时间填写(无固定期的须写到法定退休年龄内)。
12.“随往子女”工作(学习)单位处填写“学校(幼儿园)名称”;如子女未入学入园,工作(学习)单位处填写“无”。
五、咨询电话
1.石景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工作局)负责石景山区《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业务,咨询电话:010-88699112、010-88699258。
2.《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全程线上申请办理,如遇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电话:010-83423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