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放
- 停放1
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违反以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禁止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