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转入本市就读

日期:2023-04-11 18:15    来源:《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并融入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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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参照以下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2.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参照以下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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