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本市内转学

日期:2023-04-11 18:14    来源:《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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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1)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2)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3)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2.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实际居住地变更等相关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到拟转入学校联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教委协调解决。区内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所在区教委核办。跨区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在区教委核办,报市教委备案。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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