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教委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1)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
(2)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
(3)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
(4)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
(5)父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
(6)父母一方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7)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