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缓入学

日期:2023-04-06 16:20    来源:《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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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病历,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委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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