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

日期:2023-04-11 18:12    来源:《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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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2.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3.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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