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原因一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新建房屋如果不进行供热,无法检验房屋的供热设施是否完好,而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的供热设施只承担两个供热期的保修责任,过了保修期再供热,一旦出现供热管网设备问题,难以明确问题责任。二是考虑到新建房屋的入住率较低,若在保修期内可以办理停供,会造成先入住的热用户形成“孤岛户”现象,即使管网满负荷运转,仍无法达到室温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