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日期:2021-07-05 14:39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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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销范围

  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报销标准

  (一)产前检查支付标准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二)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

  1.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800元、一级医院4750元(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阴道试产且采取椎管内分娩镇痛,定额支付标准在各级医院“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200元、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4950元。

  3.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5800元、二级医院5600元、一级医院5550元。

  • 报销条件

  1、符合国家或者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

  3、因怀孕、生育发生了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 报销方式

  1.产检费用报销方式

  2025年6月16日起,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助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发生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医保系统实时结算。对于2025年6月16日前发生的产检费用,需要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垫付,保存好相关结算单据及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到单位参保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2.住院分娩费用报销方式

  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持卡实时结算。

  • 申请手工报销产前检查费用时需提供的材料

  1.《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

  2.《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

  3.收费票据

  4.检查、住院、治疗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复印件)

  5.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

  6.处方底方(复印件)

  7.急诊证明(急诊未持卡患者提供,需明确入院途径为急诊入院)

  8.结婚证复印件

  9.必要时提供其一:

  《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复印件)

  10.必要时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死亡或流产证明复印件

  • 手工报销流程

  1.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

  2.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票据按发票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

  3.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

  4.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提醒:

  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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