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减分业务须知

日期:2026-03-02 17:30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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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驾驶人用户可以通过“学法减分”功能申请参加学法减分,减分方式包括网上学习考试和公益活动。网上学习考试应当在用户注册地申请,公益活动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申请。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不得参加学法减分:

  (1)在本记分周期内或者上一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参加满分教育记录的;驾驶证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者已减免记分满6分的;

  (2)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3)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违法未处理,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4)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的;

  (5)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审验教育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记录的;

  (6)存在未完成学法减分申请信息的;

  (7)申请参加公益活动的,当前记分周期存在无故不参加公益活动的或者驾驶证清分日期距当前申请日期不足三日。

  3、驾驶人提交申请后,系统将通过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驾驶人受理结果。

  温馨提示:

  (1)参加网上学习考试的,驾驶人应当在申请成功之日起3日内完成学习的,学习完成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的,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1分;

  (2)参加网上学习、考试、公益活动过程中有违法未处理的,请尽快处理,否则不符合学法减分条件,无法减分;

  (3)参加公益活动的,应当在活动规定时间及时参加并完成签到签退,公益活动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驾驶人,一次减免1分;

  (4)驾驶人应当在当前记分周期内完成网上学习考试或者公益活动,未完成的,申请记录将自动作废;

  (5)学法减分过程中,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情形的,驾驶人将被加入至全国黑名单信息库,3年内不得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助机办理交通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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