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参保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91”开头的企业、“92”开头的个体工商户、“93”开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1”开头的律师事务所、“N2”开头的农村经济合作社、“N3”开头的农村经济联合社、“51”开头的社会团体单位、“52”开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53”开头的基金会在政策适用范围内。
未升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需在社保系统升级代码后提交“政策范围单位资格认定”申请。用人单位2020年由政策适用范围外改变为政策适用范围内的,需提交“政策范围单位资格认定”申请。
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时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
(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3)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用人单位的裁员率放宽至不高于20%。
系统每月将定期自动比对,经数据比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后,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自动进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需主动提交申请。
系统每月将定期自动比对,经数据比对已移出且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自动进入“免申即享”流程;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需主动提交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失业保险费,其中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执行。返还金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
裁员率=1-(上年度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上年度自然减员人数)/上年度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自然减员人数指职工退休、死亡的人数。关联单位之间职工岗位调整的人数不计入裁员率。具体人数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
(问答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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