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相关问答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讲的是什么?

  《通知》提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单位,可通过线上平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租房提取额度也有所提升,可以超过月缴存额。

需缓缴的单位如何申请?

  需申请缓缴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期限自单位当前汇缴月份至2022年12月。

  如单位不方便上网,可拨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的管理部电话与所属管理部约定后,采用双向寄递方式办理。

  如单位经营情况好转,希望提前结束缓缴,可在复缴当月,由单位经办人前往任意管理部柜台申请复缴。

  2023年1月1日起,单位自动复缴,汇缴月份为2023年1月,无需提供材料。单位在复缴后,应尽快对之前申请的缓缴月份进行补缴。如单位仍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可按常态化缓缴政策继续申请缓缴。


受疫情影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何受益?

  缴存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如实提供租房发票的,租房提取额度以缴存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金额确定,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的限制。缴存人支付的房租应符合租房区域的合理水平。对于租金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审核人员将进一步核查租房行为的真实性。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如何处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通知》实施时限是多久?

  《通知》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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