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对从事行政事业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事业单位财会管理与监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所在行业或单位管理改革、体制机制建设、保障事业发展等方面的贡献。对从事企业及其他会计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企业或社会组织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财融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业绩,以及参与企业重组并购、内部挖潜增效、价值创造等重大活动方面的贡献。
会计人员初、中级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颁发的初级、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副高级、正高级分别采取考评结合和评审的方式,取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称证书。
目前主要由市财政局(评审服务电话55592327,考试服务电话55592846)负责申报咨询解答、组织开展日常评价等工作。
对在职称评价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工作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取得职称的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价诚信档案。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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