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停车人(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承担缴费责任。缴费期限为车辆驶离停车位之日起30日内。
停车人通过“北京交通”APP或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道路停车费缴费服务的银行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缴纳道路停车费。停车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停车人通过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手机号,便于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缴费通知和催缴通知。
缴费期满后45天为补缴期限,欠费停车人应在补缴期内足额补缴道路停车费。停车人应及时通过“北京交通”APP道路停车违法处理功能,或前往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执法服务窗口,补缴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停车人应及时通过“北京交通”APP道路停车违法处理功能,或前往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执法服务窗口,补缴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行政处罚。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等材料,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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