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解读 > 政策问答 > 多产权单位小区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问答
多售房单位楼房如何定义?

  多售房单位楼房是指一栋(幢)楼房中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售房单位。

申请主体如何认定?

  多售房单位楼房需要进行维修维护时,符合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授权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确定申请主体。上述申请主体申请支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可不再征求各售房单位的意见。

申请主体申请支取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程序?

  向属地区住建委(房管局)提出申请,区住建委(房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区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收到区住建委(房管局)的审核意见后,按所列资金明细直接从售房单位账户划转至申请主体指定银行账户,并通知售房单位领取支取记账凭证,如暂时联系不到售房单位的,可先存档,后移交。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责任主体需要做什么?

  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建立多售房单位楼房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台帐,遇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做到快速反应,维修及时。

同一栋(幢)楼房中涉及央地多家售房单位?

  申请主体及支取程序按各自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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