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
(一)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餐饮第三方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
(二)通过网络平台开展商品或餐饮自营销售业务的企业。
(三)提供直播电商或代运营等服务的电商服务企业。
(一)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按“每培育1家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增速不低于50%的企业,支持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单个平台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二)对通过自建平台或入驻第三方平台拓展网络自营销售渠道的企业,按“每在一个新拓展平台实现的成交额不低于500万元,支持不超过5万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对全年直播电商或即时零售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不低于30%(上年同期不为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带动10家(含)以上企业累计成交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电商服务企业,按不超过该累计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此方向单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在时限内将纸质及电子版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属地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
2024年年内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2024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报条件的企业,2025年3月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
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问答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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