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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北京銀保監局;北京證監局
  4. [實施日期] 2022-07-12
  5. [成文日期] 2022-07-11
  6. [發文字號] 京發改規〔2022〕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2-07-1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2年 第40期(總第772期)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4部門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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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規〔2022〕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關於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為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充分發揮破産制度作用,解決企業退出難問題,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市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聯合製定了《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的若干措施》,經市政府批准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政務服務管理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2022年7月11日


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關於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精神,充分發揮破産制度作用,優化要素配置,切實解決企業退出難問題,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工作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品質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完善破産制度配套政策,更好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産程式中的作用,推動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降低破産制度運作成本,暢通企業退出渠道。

  二、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保障。管理人是在破産程式中依法接管破産企業財産、管理破産事務的專門機構。管理人經人民法院指定後依法行使職權。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積極支援和配合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調查、管理、處分破産企業財産等職責。管理人履職涉及相關部門許可權的,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管理和監督。

  堅持有效監督。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履職,切實維護職工、債權人、投資人、破産企業及相關利益主體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積極做好相關矛盾糾紛的處置化解工作。管理人應依法依規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接受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等相關方面的監督。

  堅持公開透明。管理人應當依法保障債權人、投資者及相關利益主體的知情權,提高破産事務處理的透明度。強化破産資訊共用機制,為管理人處理破産事務的信息化、公開化提供便利。

  三、優化破産企業登出和狀態變更登記制度

  1.建立企業破産資訊公示機制。破産申請受理後,人民法院將有關企業破産程式啟動、程式種類、程式切換、程式終止、管理人聯繫方式等資訊向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信用中國(北京)”網站等推送,相關部門應及時在系統標注企業狀態資訊,並依程式向社會公示。“信用中國(北京)”網站設立破産企業資訊公示專欄,集中公開人民法院裁定的企業破産相關資訊以及破産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信用資訊。在破産清算程式終結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式終止前,非經破産案件審理法院同意或管理人申請,市場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手續。對於企業破産過程中,被人民法院等認定的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産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納入責任人信用記錄。

  2.建立破産企業相關人員任職限制登記制度。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的裁定送達破産企業之日起至破産程式終結之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的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申請對相關人員進行任職限制登記, 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在系統進行標注。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産,被判令承擔相應責任的,管理人可憑生傚法律文書向市場監管、金融管理等部門申請對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進行登記。

  3.便利破産企業簡易登出。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登出登記申請書、營業執照正副本直接辦理破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簡易登出登記,無需經過簡易登出公告程式。登記機關不對破産企業是否存在未清繳稅款進行審查。營業執照無法全部繳回的,可由管理人出具相關説明,無需另行公告。管理人辦理破産企業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時,相關登記申請材料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可由管理人負責人簽字或加蓋管理人印章。進一步完善“e窗通”平臺功能,為破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提供全程網辦服務。

  四、便利破産資訊查詢

  4.建立破産資訊“一網”“一窗”通查機制。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查詢破産企業資訊。允許管理人在“首都之窗”線上查詢窗口、市政務服務中心線下查詢專窗,一站式查詢土地管理、房産管理、車輛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資訊以及破産企業分支機構資訊。

  5.提供分領域查詢服務。允許管理人以破産企業名義在市區辦稅服務廳登出窗口或北京市電子稅務局、各區規劃自然資源部門不動産登記中心或北京市不動産登記領域網上辦事服務平臺、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辦事大廳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上業務平臺、各區社保(醫保)中心、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市所和分所)、北京市企業登記資訊材料查詢服務系統、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等查詢破産企業相關資訊。

  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破産企業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及數量。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向銀行機構申請查詢破産企業銀行賬戶資訊以及賬戶是否存在司法凍結等電子和紙質資訊,可持人民法院調查令等材料申請查詢破産企業關聯企業相關資訊。管理人可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破産企業證券持有餘額、證券持有變更、證券凍結情況等資訊。

  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提供申請查閱破産企業財産、訴訟案件、執行案件資訊等已歸檔案件電子檔案服務。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並複製涉及破産企業未結或已結的訴訟、執行案件卷宗、檔案材料。管理人可向仲裁機構申請查閱破産企業仲裁案件檔案。

  五、加強金融機構參與和支援

  6.加大金融創新和服務支援力度。進一步明確細化破産企業賬戶資金管理、支援企業重整等方面措施,推動金融機構提供有利於提高破産質效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在依法依規監管基礎上,支援金融機構完善內控制度、建立健全重整企業識別機制、破産企業服務配套機制等。推動金融機構加強對重整企業的金融支援,拓寬重整融資渠道,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建立面向重整企業的授信支援機制,加大對重整企業特別是專精特新企業的貸款支援力度。支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不良資産處置基金等各類基金在破産程式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向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方向的重整企業提供融資支援。

  7.支援管理人依法全面接管破産企業賬戶。允許管理人持有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等文件,即可辦理查詢賬戶資訊、劃轉破産企業賬戶資金、撤銷破産企業賬戶及破産企業徵信等相關業務。推動金融機構依據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時對破産企業賬戶辦理止付業務。

  8.優化管理人賬戶開立和管理程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向金融機構申請開設管理人人民幣賬戶和外匯賬戶,開通網上銀行服務。金融機構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及時辦理管理人賬戶開立業務。優化賬戶展期手續辦理流程,在確保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銀行機構簡化程式,支援金融機構通過電子渠道或採取到府服務方式,辦理管理人賬戶變更、撤銷、展期等業務,並將賬戶有效期屆滿時限等資訊及時通知管理人。

  9.發揮金融機構在破産程式中的作用。支援金融機構債權人積極參與並推進企業破産程式,爭取上級金融機構支援,加快內部決策流程,促進金融機構在破産程式中尤其是重整程式中積極高效行使表決權。對於金融債權比重較大、金融債權人人數眾多的非金融企業,金融債權人可以成立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提前參與企業債務危機化解或預重整工作。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可以代表成員機構主動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積極配合製定重整計劃及債權受償方案,做好與企業破産程式中的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的有效銜接。

  10.保障債權依法受償。金融機構應當配合管理人對破産企業資金賬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推動債權依法受償。金融機構債權人應當依法處理與破産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不得私自、違法扣劃破産企業賬戶資金。金融機構債權人應履行保密義務,未經管理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破産企業財産狀況等有關資訊。金融機構發現惡意轉移破産企業財産的情況,應及時通報管理人或報告人民法院,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啟動財産追回程式,有效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六、便利涉稅事務辦理

  11.提高債權申報效率。建立市級稅務部門統一申報債權渠道,北京市稅務局收到管理人申報債權通知後3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各區(地區)稅務局、各相關派出機構轉發申報稅收債權通知,收到通知的稅務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人申報破産企業所欠稅費、滯納金、罰款、因特別納稅調整産生的利息。

  12.及時解除非正常戶認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解除非正常戶手續。管理人應根據接管的破産企業賬簿資料,據實補辦破産申請受理前非正常戶期間的納稅申報。管理人未接管破産企業賬簿資料、不掌握破産企業在破産申請受理前的非正常戶期間的實際情況、未發現破産企業有應稅行為時,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在破産程式中,管理人發現破産企業在破産申請受理前有納稅義務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稅務機關在稅收債權申報時,如發現破産企業在稅收徵管信息化系統內的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應及時通知管理人在債權申報截止日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補辦納稅申報。

  13.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破産申請受理後,企業因繼續營業或者因破産財産的使用、拍賣、變現所産生的應當由企業繳納的稅費,管理人應以破産企業名義按規定申報納稅。特別是在擬定破産財産變價方案及分配方案時,管理人應考慮可能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14.保障破産企業發票供應。稅務機關應依法保障破産企業必要發票供應,允許管理人因履行合同、處置財産或者繼續營業確需使用發票時,以破産企業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申領開具發票或者代開發票;稅務機關在督促破産企業就新産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滿足其合理髮票領用需要,不得以破産企業存在欠稅情形為由拒絕。管理人因資産處置需要發票的,可使用破産企業原有發票或管理人以企業名義向稅務機關按需申領發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人發現破産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備,按照規定進行挂失、接受處罰、補辦等。稅務機關應當將因丟失稅控設備、發票等産生的罰款進行債權申報。

  15.優化稅務登出程式。經人民法院裁定破産的企業,管理人在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企業登出登記前,應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書,在各區稅務局服務大廳辦理稅務登出手續,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稅務、海關等部門在破産清算程式中依法受償破産企業欠繳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財産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受償比例,辦理欠繳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的入庫,並依法核銷未受償的稅款本金、滯納金、罰款。

  16.依法給予稅收政策支援。管理人代表破産企業按照稅收政策辦理業務,稅務機關應快捷審查辦理。破産企業重整、和解過程中發生的債務重組所得,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破産企業根據資産處置結果,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或認可的重整計劃、和解協議確定或形成的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資産損失,可按規定稅前扣除。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産,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17.強化涉稅辦理責任。管理人代表破産企業履行法律規定的相關納稅義務,接受稅務機關稅務管理。破産企業如有稽查、風險應對未結案或者發票相關協查、核查未完成的,管理人應配合稅務機關完成相關調查。管理人辦理涉稅事項時未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造成破産企業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對未勤勉盡責代表破産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管理人,稅務機關可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法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七、完善資産處置制度

  18.完善不動産權屬轉移規則。管理人可以按照《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市不動産登記有關要求,提交破産企業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産權屬轉移手續。管理人未能接管破産企業印鑒、資料的,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權屬發生轉移的合同、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企業原不動産權屬證書等證明文件申請不動産轉移登記。管理人無法提供破産企業原不動産權屬證書的,由不動産登記部門在系統內核查不動産權屬,在辦理轉移登記時同步公告原不動産權屬證書作廢。破産企業擁有的住宅房産處置,應當按照本市房地産調控政策辦理。破産企業主體資格將滅失的,允許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破産案件受理裁定書、經決議通過或裁定認可的財産變價方案以及處置房産的協議等文件辦理過戶手續。

  19.完善不動産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機制。破産企業在進入破産程式前合法購置並使用的房屋,因房地産開發企業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對於符合《關於加快解決歷史遺留項目不動産登記問題的實施意見》規定情形的,允許管理人申請按歷史遺留項目處理。

  20.完善房地産企業破産程式中房産處置機制。房地産開發企業辦理首次登記後進入破産程式,管理人未能接管完整的房屋交易資料,購房人經法院確權或管理人核查確認並加蓋管理人印章,可以辦理不動産權屬證書。房地産開發企業進入破産程式前未辦理首次登記的,允許管理人代表破産企業代繳相關費用並完善相關手續後,申請辦理首次登記。

  21.有效盤活土地資産。破産案件中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人應當對擬處置土地使用權徵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意見。對於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可以辦理出讓手續的國有劃撥土地,管理人可申請開展地價評審,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應繳政府土地收益。管理人應在財産拍賣時對應繳政府土地收益進行披露,破産企業在拍賣後依據成交確認書等文件與受讓方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與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受讓方交納出讓金,管理人和受讓方完善用地手續後,可持相關材料向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登記。對於破産企業與其他企業共用一宗劃撥土地的情形,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可以進行分割的,管理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展土地地界測繪等相關土地分割工作,分別辦理權屬證書。破産案件中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管理人應當依據集體土地處置的相關規定,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處置;可以公開上市處置的,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22.優化建築工程權屬登記程式。暢通破産企業在建工程有關規劃、施工手續的恢復、展期等辦理渠道。對於按規定能夠補辦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的,依法依規補辦相關手續;對因破産企業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對整棟房屋進行防雷檢測合格,且經在住房城鄉和建設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整棟房屋進行安全鑒定合格後,可辦理不動産登記。

  23.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破産企業名下登記的下落不明機動車,允許管理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請求暫停辦理車輛轉移登記等相關業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日常辦理業務過程中將發現的機動車實際控制人資訊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提高機動車處置效率。

  24.依法解除財産保全措施。破産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後,由管理人直接或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産解封,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無須再辦理解封手續,即可對被查封的財産進行處置。處置後依據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件辦理解封和資産過戶、移交手續。資産處置所得價款經與查封單位協調一致後,統一分配處置。

  25.提高破産資産處置價值。鼓勵管理人處置財産優先採取網路拍賣、整體出售方式,可根據財産的性質、狀態、是否為重整所必需等,通過整體營業轉讓、多項財産打包處置、增值後處置等適當方式,提升破産企業的財産和營運價值。充分發揮多元化資産處置平臺作用,有效利用北京産權交易所、北京金融資産交易所等專業交易平臺,發揮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資産處置效率。

  八、健全破産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

  26.支援破産重整企業金融信用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管理人或重整企業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在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中添加資訊主體聲明,及時反映重整進度。金融機構在破産程式中受償後重新上報信貸記錄,在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中展示金融機構與破産重整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依據實際對應的還款方式,可以將原企業信貸記錄展示為結清狀態。對於重整後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鼓勵金融機構參照正常企業依法依規予以審批。

  27.支援破産重整企業納稅信用修復。重整或和解程式中,稅務機關已經依法受償的,管理人或重整企業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相應裁定書向稅務機關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稅務機關應及時重新評價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並向重整企業反饋信用修復結果。稅務機關可充分運用與銀行間的納稅信用應用機制,將評價結果經重整企業授權後向相關銀行開放查詢。重整企業及相關當事人被列為失信主體並進行資訊公示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提前停止公佈,在向聯合懲戒管理部門推送的公佈清單中撤出。

  28.推動破産重整企業其他公共信用修復。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的企業,可以申請在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添加企業重整相關資訊,可以申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符合條件的重整企業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重整企業採取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提前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措施;符合條件的重整企業在“信用中國”網站提交行政處罰信用修復申請的,信用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中國”和“信用中國(北京)”網站撤下相關行政處罰資訊。允許符合條件的重整企業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參與招投標、融資、開具保函等業務。

  九、強化管理人服務和監管

  29.加強管理人隊伍培育。完善管理人選任制度,出臺推薦管理人管理辦法,允許債權人、債務人、戰略投資人等推薦管理人,經審查符合條件並適宜擔任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指定。建立管理人名冊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管理人履職情況和破産審判工作需要對管理人名冊實行增減、分級調整並及時公示,提高管理人履職積極性。

  30.提升行業協會管理能力。加強管理人協會規範化建設,制定管理人執業行為規範和自律規則。鼓勵通過選評“優秀管理人團隊”、建立市場化破産援助資金等方式,提升管理人履職積極性。建立管理人常態化培訓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執業能力培訓,提升管理人執業水準。加強與津冀地區管理人協會的業務交流,推動破産理論和實務發展。

  十、加強組織和資訊保障

  31.加強破産資訊共用。推動本市破産審判系統、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網、“信用中國(北京)”網站、金融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管理人協會會員服務系統等破産資訊共用,暢通政府部門、人民法院、管理人、金融機構等資訊通道,提高破産事務辦理質效。

  32.強化常態化協調機制。強化市企業破産和市場主體退出工作聯席會議機製作用,著力推動政府部門、人民法院、管理人協調聯動,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解決企業退出難問題。各區各部門不斷完善創新服務管理措施,加大宣傳培訓,確保各項措施及時落地見效。持續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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