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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問答《北京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的若干措施》

日期:2022-08-04 11:37    來源: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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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文件出臺背景和意義?

  管理人是破産程式的主要推動者和破産事務的具體執行者,管理人充分履職是保障破産程式有序進行的重要基礎。2019年以來,我市先後出臺16項制度25項便利措施,有效提升管理人履職便利度,有力推動破産程式依法有序進行。

  202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印發《關於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財金規〔2021〕274號),對推動和保障破産管理人依法履職作出重要規定。2021年12月,國務院部署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其中破産方面多項改革措施均涉及便利管理人在破産程式中更好履職。

  為貫徹落實國家、市政府部署要求,市發展改革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市場監管局、北京市稅務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人行營業管理部等14個部門深入開展調研,並多次徵求、充分採納管理人、相關協會意見建議,在前期制度文件基礎上,為管理人依法履職制定了綜合保障措施文件,為市場主體依法重整再生、順暢高效退出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2.如何實現加大破産資訊公示力度和提高登出便利度?

  加大破産資訊公示力度。通過建立常態、高效的企業破産資訊共用公示機制,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建立破産企業資訊專欄,集中公開企業破産相關資訊以及破産企業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信用資訊,實現企業破産信息公開和狀態公示的聯動協同,通過推動以破産主體為基礎的資訊集中公開,讓資訊“多跑路”,便利社會公眾更全面了解企業經營狀態,利於相關市場主體及時參與破産程式,也有助於破産辦理公平高效。

  提升登出便利化。管理人辦理破産企業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時,相關登記申請材料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可由管理人負責人簽字或加蓋管理人印章。同時,進一步完善“e窗通”平臺功能,為破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出登記提供全程網辦服務,有力提升管理人辦理登出登記便利度。

  3.如何提升破産資訊查詢便利度?

  一是豐富查詢場景和功能。將線下政務服務大廳窗口搬至網上,開通“首都之窗”破産查詢窗口,提供土地、房産、車輛、市場監管、社保等資訊查詢服務,辦事人“全天候”、足不出戶、一張表單,即可申請查詢全部資訊,與線下查詢工作形成有益互補,實現“一網”“一窗”通查。同時進一步壓減查詢時間,7個部門資訊查詢中要求6個實現即時辦理。下一步,發揮好“窗口”集合作用,優化提升“一窗”查詢功能,拓展破産事務辦理服務,推動實現“一件事一次辦”模式。

  二是明確最簡查詢要求。明確提供法院受理破産案件《民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管理人授權委託書、具體經辦人員身份證件4項材料即可申請查詢“一網”“一窗”相關資訊。

  三是擴寬查詢範圍。《措施》系統梳理查詢行政、金融、司法方面資訊的渠道以及查詢內容,並進一步拓展查詢範圍,如明確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調查令等材料查詢破産企業關聯企業相關資訊。

  4.如何加強金融機構參與和支援破産程式?

  一是聚焦助力企業重整再生。建立健全能夠與破産程式相銜接的金融服務機制,通過強化重整企業識別機制,建立面向重整企業的授信支援機制,支援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提前參與企業債務危機化解或預重整工作,鼓勵金融機構在破産程式中積極高效行使表決權等措施,有助於破産企業重整獲得融資便利性,降低重整企業融資成本。

  二是優化提升金融服務質效。金融機構要支援管理人依法接管破産企業賬戶,並進一步優化管理人賬戶開立和管理程式,如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機構申請開設外匯賬戶,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電子渠道或採取到府服務方式辦理管理人賬戶展期等業務。便於管理人高效辦理破産事務。

  三是保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支援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在破産程式中積極發揮作用,債委會可代表成員機構主動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依法參與企業破産重整、破産和解或破産清算等,加強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5.如何優化涉稅事務辦理質效?

  一是提高涉稅辦理效率。建立稅務債權申報“一口進”機制,極大提升管理人債權申報效率,管理人僅需向市稅務局發出債權申報通知,由市稅務局轉屬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債權確認和債權申報。今年以來,全市稅務系統完成破産清算企業債權申報112戶。為進一步提高管理人破産辦理效率,做好“時間減法”,將稅務機關申報債權時間由原15天減至10天,壓減申報期限33%,同時做好“服務加法”,稅務機關在稅收債權申報時,如發現破産企業在稅收徵管信息化系統內的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及時提醒管理人辦理解除“非正常”狀態,避免影響後續稅務辦理。下一步,市稅務局將落實好新出臺的《企業破産涉稅事項辦理操作指引》,進一步提升涉稅事務辦理高效便捷水準。

  二是加強稅收政策保障。《措施》充分考慮管理人在發票領用、開具方面的問題,尤其是多次開具小面額發票的實際需求,提出管理人可以企業名義向稅務機關按需申領發票或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便利管理人使用發票。同時,強化稅收優惠政策落地見效,明確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等規定的破産企業可以享受契稅優惠政策,減輕破産企業稅收負擔,助力破産企業紓困重生。

  三是強化管理人涉稅辦理責任。《措施》在保障管理人辦稅便利的同時,強化了管理人規範辦稅的責任,明確管理人因疏忽等因素導致辦稅不及時、不規範,造成破産企業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監督管理人勤勉盡責,依法辦稅。

  6.如何提升破産企業資産處置效率?

  一是規範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措施》明確對具備規劃核驗及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的建設項目,允許管理人補辦相關手續;對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可持防雷檢測報告、安全鑒定報告等替代性材料辦理不動産首次登記。近期我市新出臺《關於簡化辦理破産企業不動産資産處置的通知》(京規自發〔2022〕189號),配合《措施》進一步暢通管理人不動産處置路徑。

  二是優化不動産處置流程。對因破産企業在進入破産程式前合法購置並使用的房屋,因房地産開發企業原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允許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申請納入歷史遺留項目機制處置,通過綜合解決遺留問題的平臺協調推動,解決破産企業歷史遺留房地産開發項目“辦證難”問題。針對國有劃撥土地處置,通過規範地價評審、交納土地出讓金等方面辦理規則,有效推動不動産處置,盤活破産企業佔用的土地資産,釋放閒置土地資源活力。

  三是明確財産解封及處置規則。破産企業在破産前財産被查封較為常見,為保護債權人、買受人合法權益,推動破産財産快速、高效處置,需解除破産財産保全措施。但在實踐中,查封單位多、協調難度大,為加大解封配合部門協同力度,《措施》明確解封處置機制,重塑高效的解封處置流程,管理人可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産解封,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後,管理人無須先行辦理解封手續,即可對被查封的財産進行帶封處置,實現“先處置、後解封”,破解破産財産“解封難”問題。

  四是建立機動車資訊共用機制。為解決破産企業名下機動車下落不明、接管不到、處置不了的問題,建立機動車資訊共用機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日常辦理業務中,如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臨檢、辦理機動車年檢手續過程中,將發現的破産企業名下機動車相關資訊反饋給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助力管理人接管破産企業機動車資産,保障債權人權益。

  7.如何為破産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提供高效制度保障?

  一是暢通金融信用修復渠道。重獲融資支援是影響重整企業能夠恢復生産經營的關鍵因素,而獲得融資需具備一定的信用水準。為發揮好金融信用的關鍵作用,《措施》著力暢通重整企業金融修復渠道,重整企業可通過“信用北京查”了解和查詢企業金融信用情況,及時向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申請添加資訊主體聲明展示重整狀態,推動金融機構客觀、準確反映破産重整企業信用記錄變化情況。通過展示徵信情況,促進恢復重整企業商業信譽,從而具備正常獲得金融機構融資基礎條件,幫助企業儘快走出破産帶來的負面影響,重新融入並開拓市場。

  二是建立高效公共信用修復機制。重整企業的公共信用修復涉及稅務、市場監管、信用管理等部門,通過重新評價納稅信用級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停止公示行政處罰等修復措施,維護企業運營價值。為切實發揮公共信用修復功能,《措施》通過明確公共信用修復內容、辦理要求,推動相關部門及時修復重整企業公共信用,助力破産企業重整成功。下一步,為便利管理人或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在“信用中國(北京)”網站開設重整企業信用修復窗口,實現重整企業信用修復“一口申報”和信用狀態集中展示,發揮好信用修復助推重整企業恢復經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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