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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財政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6-12
  6. [發文字號] 京財金融〔2020〕1159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7-07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39期(總第675期)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關於北京市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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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金融〔2020〕1159號

各區財政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轄區內各商業銀行、各相關擔保機構:

  為全面強化穩就業舉措,應對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對就業創業造成的影響,發揮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在支援復工復産、創業就業中的作用,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我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擴大覆蓋範圍

  (一)增加支援群體

  1.將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對象擴大為本市戶籍各類創業人員。

  2.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本市戶籍、貸款購車專門用於出租運營的個人或貸款購車加入網路約車平臺的專職司機(需提供專職司機《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證明材料),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符合小微企業借款人條件的計程車、網約車企業或其子公司可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對已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且已按時還清貸款的個人,在疫情期間出現經營困難的,可再次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二)降低申請門檻

  對於個人借款人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合夥人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即可申請貸款及財政貼息,取消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執行事務合夥人必須符合個人借款人條件的限制。

  對於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將企業當年新招用的符合條件人員調整為本市戶籍勞動力,將當年新招用符合條件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降為15%(職工超過100人的降為8%),企業信用良好,信用情況未被列入北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二、提高貸款額度

  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人最高可申請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個人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提高額度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且貸款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借款人可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和經營狀況與擔保公司協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本市戶籍人員在本市、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經營的,可申請個人創業小額便捷貸款,貸款額度由15萬元提高到20萬元。

  三、允許合理展期

  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允許展期,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展期期間財政給予正常貼息。

  四、降低利率水準

  轄內金融機構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利率應適當下降,貸款利率上限不超過LPR+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發放和已簽訂合同但未發放的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合理分擔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六、優化經辦程式

  推行電子化審批,提高服務效率。合理簡化審批材料,避免重復提交材料。借款人資格認定原則上應壓縮在7個工作日內,擔保機構盡職調查壓縮在3個工作日內,金融機構貸款受理至發放原則上壓縮在5個工作日內,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説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

  各經辦部門應結合本次政策調整內容,及時調整審核內容和相關經辦程式。個人借款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政務服務中心提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審核通過後到註冊地所在區的擔保機構辦理貸款擔保手續。小微企業借款人向註冊地所在區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借款人資格認定申請,審核通過後到市級受託擔保機構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七、擴大免除反擔保範圍

  對符合條件的合同期滿鄉村振興協理員、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低收入家庭成員及就業困難人員申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新發放的2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北京市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推薦的在孵企業,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在市級以上部門舉辦的創業創新大賽中獲獎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八、強化統籌協調與激勵約束

  各經辦部門要完善協作機制,加快健全完善創業擔保貸款分類統計制度,加強部門間資訊共用。充分整合資格審核、貼息、貸款發放等數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資格認定工作。市級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應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告擔保基金使用情況和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強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專項金融債發行等外部激勵約束,引導經辦金融機構提升服務質效;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管理工作,明確對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強化考核和監督檢查,發揮好獎補資金激勵作用,確保貼息、獎補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九、政策銜接

  本通知印發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本通知無明確規定的,仍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    

2020年6月12日  

  (聯繫人:黃萍;聯繫電話:55592284,13611115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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