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其他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2-20
  6. [發文字號] 京規自函〔2020〕301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0-02-20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勘察工作補充意見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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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規自函〔2020〕301號

各區政府:

  為完善《關於優化新建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若干規定》(京政辦發〔2019〕10號)和《關於印發“關於完善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的意見”的通知》(京規自發〔2019〕439號),提升建設工程勘察服務品質,我委于2019年12月11日制定了相關配套文件《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於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工程勘察工作的意見》(京規自函〔2019〕2812號)並予以印發。為進一步細化改革措施,做好政策銜接,現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如下:

  凡是簡易低風險建設項目,屬於下列前三類的,根據工程勘察技術需求,可不做工程勘察。

  一、裝修類工程項目。

  二、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建築工程項目。

  三、改擴建工程既有建築已具有地質情況的項目。

  四、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築工程項目,可採用初勘報告結合驗槽及技術服務的方式來完成工程勘察工作。

  以上若建設單位確需工程勘察服務,可以向我委提出申請,我委將繼續做好工程勘察政府購買服務。

  特此函告。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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