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文件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0-02-01
  5. [成文日期] 2020-03-04
  6. [發文字號] 京醫保發〔2020〕11號
  7. [廢止日期] 2020-06-30
  8. [發佈日期] 2020-03-04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0年 第8期(總第644期)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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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醫保發〔2020〕11號

各區醫療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決策部署,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6號)精神,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支援企業復工復産,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階段性減徵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對本市所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實行減半徵收。實施減徵期間,不影響參保人員享受當期待遇。

  二、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單位繳費和代扣代繳個人繳費的義務。

  三、各級醫保經辦機構要持續完善經辦管理服務,做好個人權益記錄,確保個人權益不受影響,確保待遇支付;要優化辦事流程,不增加用人單位事務性負擔。

  四、根據本市相關規定,疫情期間享受延遲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政策的用人單位,在延繳期滿後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參照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內容執行。

  各有關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和協同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醫療保障各項工作。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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