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發〔2019〕120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低收入農戶幫扶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新農發〔2018〕2 號)精神,進一步加大促進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就業力度,現就用人單位招用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享受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托底安置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用人單位招用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問題。
1.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關於印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2〕308號,以下簡稱“308號文件”)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進行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的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照308號文件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員享受標準執行。
2.用人單位招用的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屬於城鄉“4050”人員、低保人員、農村就業困難地區勞動力等多重就業困難身份的,用人單位只能選擇以一種就業困難身份申請享受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3.308號文件附件3《用人單位(非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和附件4《勞務派遣企業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首次申請人員花名冊》填表説明的“就業困難類型”中增加“低收入農戶勞動力”。
二、關於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托底安置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問題。
1.各涉農區應結合本地區農村發展實際和托底安置農村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積極徵集適宜農村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不斷擴大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托底安置的能力。
2.對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70號)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各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根據本地區公益性崗位要求組織開展招用,並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三、本通知所稱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是指按照《北京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關於開展低收入農戶和低收入村精準識別及建檔立卡工作的通知》(京新農辦函〔2016〕4號)等文件規定,審核認定的本市低收入農戶中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成員,不含在校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境、判刑等人員。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政策審核時,以北京市農業農村局提供的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數據資訊為依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