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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關於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享受就業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日期:2019-08-13 15:22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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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據

  按照《北京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低收入農戶幫扶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新農發〔2018〕2號)要求,到2020年,力爭有勞動能力、有就業意願的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實現就業。為加大促進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就業力度,經市政府批准,本市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低收入農戶勞動力納入就業困難人員範圍。本通知是明確低收入農戶勞動力享受就業幫扶政有關問題的文件。

  二、主要內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符合《關於印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2〕308號,以下簡稱“308號文件”)規定的用人單位,招用進行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或失業登記的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可按規定申請享受最長不超過五年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按照308號文件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員享受標準執行。

  (二)符合《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70號)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各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根據本地區公益性崗位要求組織開展招用,並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三)本市低收入農戶勞動力是指按照《北京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關於開展低收入農戶和低收入村精準識別及建檔立卡工作的通知》(京新農辦函〔2016〕4號)等文件規定,審核認定的本市低收入農戶中男16-59周歲、女16-49周歲成員,不含在校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境、判刑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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