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策解讀 > 政策問答 > 《關於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相關問答
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

  根據《關於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可為其接收的實習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實習生在參保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何提起工傷認定申請?

  實習單位或者實習生及其近親屬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限和要求提交除勞動(人事)關係證明材料以外的相關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核實三方實習協議等關於實習生在實習單位進行崗位實習情況的材料。

職業學校的實習學生個人需要繳納工傷保險費嗎?

  實習單位辦理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按月繳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按照《通知》參加工傷保險的實習生,其工傷保險權利是怎樣規定的?

  在參保繳費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實習生,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實習單位可與實習生按照相關三方實習協議或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相關法律途徑處理。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並符合待遇領取資格的實習生,由實習單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並符合待遇領取資格的實習生,在三方實習協議終止、解除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按照《通知》參加工傷保險,是否代表實習單位與實習生之間具有勞動關係?

  實習單位按照《通知》為其接收的實習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目的是保障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因工作發生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的醫療救治、經濟補償等權益,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依據。


內容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相關政策: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關於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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