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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社會保障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4. [實施日期] 2024-02-01
  5. [成文日期] 2023-12-21
  6. [發文字號] ​京人社工發〔2023〕36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1-05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2024年 第16期(總第844期)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職業學校實習學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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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工發〔2023〕36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社會保險保障中心、財政審計局,各區教委,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各職業學校,各有關單位:

  為探索擴大工傷保險覆蓋範圍,支援職業教育高品質發展,保障職業學校實習學生(以下稱實習生)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按照國家和本市關於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要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實習單位),可依據本通知為其接收的實習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

  二、本通知所稱實習生,是指年滿16周歲、由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安排或者批准自行到本市實習單位進行崗位實習的學生。

  其他學校按規定開辦的職業教育專業的學生實習,可參照執行。

  三、實習單位為接收的實習生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提供實習生所在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生三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的實習協議等材料,並及時告知參保人工傷保險權利義務。參保期應與實習期一致。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參保登記,並指導實習單位對遵守本通知要求和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等事項進行承諾。實習單位違反承諾事項或作出虛假承諾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實習單位為接收的實習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關係生效。不實施補繳工傷保險費。

  三方實習協議終止、解除的,實習單位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停保手續。實習生處於停工留薪期內的,工傷保險關係暫不終止。

  五、實習單位辦理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實行實名按月繳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繳費基數根據實習生的實習報酬核定。核定的繳費基數低於本市公佈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下限的,按繳費基數下限繳費;超過本市公佈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限的,按繳費基數上限繳費。

  繳費費率按照所在實習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標準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做好浮動費率調整工作。

  六、實習單位按本通知規定為實習生辦理參保繳費的,實習生在此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實習單位未按本通知為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相關工傷認定申請。

  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實習單位或者實習生及其近親屬應按規定時限和要求提交除勞動(人事)關係證明材料以外的相關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核實三方實習協議等關於實習生在實習單位進行崗位實習情況的材料。

  實習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實習單位負擔。

  相關工傷認定文書應載明實習生的實習單位和所屬學校。

  八、實習生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在三方實習協議終止、解除時,符合待遇領取資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關係終止。

  實習生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符合待遇領取資格的,由實習單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社會化發放管理手續。

  九、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之外的相關待遇費用,實習單位可與實習生按照相關三方實習協議或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通過相關法律途徑處理。

  鼓勵實習單位為接收的實習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為實習生提供更好保障。

  十、實習單位按照本通知為實習生按單險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作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依據。

  十一、實習單位應規範實習管理,落實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要求,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加強對實習生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的教育管理,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十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規範實習生參保登記等相關業務辦理流程,結合實際不斷加強信息化建設,強化數據資源共用,做好實習生參保和待遇支付等情況專項統計,不斷提升業務辦理的規範化、便利化水準。

  十三、單位或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規定處理。

  十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教委、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做好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管理職責分別指導相關學校積極協調實習單位為實習生參加工傷保險。北京市稅務局負責實習生工傷保險費徵收工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十六、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和本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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