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參保單位申請緩繳後,如需在緩繳期間取消緩繳,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提交取消緩繳申請。已緩繳的社會保險費最遲在2022年12月25日前繳清。
可以的,參保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已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強制一次性全部繳清,申報繳納時要遵循從前往後原則選擇月份,未繳清的月份可以在2022年12月25日前繳清。
職工在參保單位緩繳期間申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或職工死亡後家屬申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或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或申請轉移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關係等業務的,可實行“申(轉)一補一”,由參保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該職工對應緩繳的三項社保費後,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或辦理關係轉移手續。
參保單位依法登出的,應當在登出前足額繳納緩繳的費款,再按照相關登出流程辦理。
為確保參保單位可從4月起享受緩繳政策,費款所屬期為2022年4月的三項社會保險費以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生育保險費)的徵收期限,調整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份起,恢復原社會保險費徵繳時間安排。
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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