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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國內貿易
  2. [發文機構] 北京市商務局
  3. [聯合發文單位]
  4. [實施日期] 2024-03-22
  5. [成文日期] 2024-03-22
  6. [發文字號] 京商消二字〔2024〕12號
  7. [廢止日期]
  8. [發佈日期] 2024-03-22
  9. [有效性]
  10. [文件來源] 政府公報 年 第期(總第期)

北京市商務局關於發佈2024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首發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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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消二字〔2024〕12號

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促進首店首發經濟高品質發展若干措施》(京商消促字〔2022〕14號),做好2024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首發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援方向及內容

  (一)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

  對在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2022年11月1日(含)以後在京新開設[注1]國內外品牌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店面裝修(含裝修設計費、設備購置及配套硬體設施建設、已支出的房租(不超過12個月)之和超過50萬元,業績穩定且具有良好成長性[注2],給予資金支援。其中零售企業按照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最高50%,亞洲首店最高給予500萬元支援,中國(內地)首店最高給予200萬元支援,北京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最高給予100萬元支援;餐飲企業按照項目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最高20%,最高給予50萬元支援。

  (二)引進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

  對2022年11月1日(含)以後引進在京納統零售企業設立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簽訂2年及以上入駐協議,在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引進方,按照每新增引進1個滿足以上條件的店舖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援。

  (三)新品發佈活動

  對在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2023年11月1日(含)以後在京舉辦的國內外知名品牌新品發佈活動的場租、搭建、宣傳推廣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服裝服飾、化粧品、腕錶、箱包、金銀珠寶等時尚消費類新品發佈活動最高給予200萬元支援,其他消費品牌新品發佈活動最高給予100萬元支援。

  二、支援條件

  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地區註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

  (二)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新品發佈活動的具體類型和標準應符合《首店、首發活動、首發中心界定標準》(附件1)。

  (三)合同簽訂、資金支出及發票開具時間均應不早于門店實際開業時間或新品發佈活動舉辦時間前1年,核定實際投資總額不低於核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援方向的合同投資總額)的70%。

  (四)項目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援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援的不得重復申報。

  (五)申報單位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産安全事故。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援:列入《北京市新增産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範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受到“不予支援”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援的。

  三、申報材料

  項目申報材料一式貳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加蓋單位公章(全套申報材料需掃描電子版一併提交)。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申報材料如下:

  (一)資金申請表(申報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見附件3-1,申報引進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見附件3-2;申報新品發佈活動見附件3-3)。

  (二)企業簡介。

  (三)項目單位稅務申報系統近一年內利潤表及所運營所有店舖的主營業務收入明細。

  (四)項目單位法人文件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

  (五)支撐材料。

  1.申報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供店舖實際開業時間的佐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物業證明、新聞宣傳等外部證明)、店舖開業以來每月業績表(附件3-5)、店舖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或具有商標區域獨佔使用權的被授權方)出具的關於店舖類型説明[注3]、營業中的店舖照片2張(店舖門頭和店內場景各1張)、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和支出憑證、項目投資明細表(附件3-4),若該店舖實際運營單位非商標註冊人,還應提供被授權使用該商標的説明。涉及自有房屋的項目,提供房屋産權證明;涉及租賃房屋的項目,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或協議。

  2.申報引進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獎勵資金的單位,應提供店舖實際開業時間的佐證材料、2年及以上的引進協議或租賃協議、該店舖開業以來每月業績表(附件3-5)、店舖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人(或具有商標區域獨佔使用權的被授權方)出具的關於店舖類型説明、營業中的店舖照片2張(店舖門頭和店內場景各1張)、該店舖實際運營單位在京已納統的支撐材料。若該店舖實際運營單位非商標註冊人,還應提供被授權使用該商標的説明。

  3.申報新品發佈活動支援資金的單位,應提供項目投資明細表(附件3-4)、與投資額相對應的支出合同和支出憑證、新品發佈活動方案(含活動場景搭建效果圖)、活動總結報告(含活動完成情況、活動績效情況、活動宣傳情況、活動現場照片)。

  (六)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附件3-6)。

  (七)項目總結報告(在項目驗收階段提交,含項目完成情況、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完成情況數據)。

  (八)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四、申報流程

  (一)項目申報。自本文件發佈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應在項目符合相應條件後,根據隸屬關係將項目申報材料提交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逾期不予受理,具體要求如下:

  1.申報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支援資金的單位,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3年5月1日(含)以後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2.申報引進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獎勵資金的單位,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引進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3年5月1日(含)以後引進在京新開設的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須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3.申報新品發佈活動支援資金的單位,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間在京舉辦的國內外知名品牌新品發佈活動,須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4年5月1日(含)以後在京舉辦的國內外知名品牌新品發佈活動,須在2024年10月3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二)項目初審。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自收到企業申報材料起30日內,匯總通過初審的項目填寫《商業流通發展項目申報情況匯總表》及《商業流通發展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報市商務局。

  (三)項目復審及驗收。市商務局對項目進行復審和驗收,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進行資金撥付。其中對於申報“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和“引進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方向的項目單位,需項目開業並持續運營滿1年後撥付支援資金。

  五、工作要求

  (一)對於同一申報單位,年度申報項目(含新品發佈活動)不超過兩個;對於同一新品發佈活動,僅限一個項目單位申報;對於同一品牌,僅支援一個旗艦店和創新概念店。

  (二)對於申報首店項目,申報主體應為門店實際投資和運營主體;項目申報品牌應為門店實際運營品牌。

  (三)申報企業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不得擅自篡改相關報表資訊,對於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將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已獲得的項目支援資金須退回市商務局。

  (四)獲得資金支援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申報“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和“引進品牌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方向的項目申報單位,應在獲得財政資金後接受定期績效跟蹤,按要求報送門店經營情況和相關材料。

  (五)獲得財政資金支援的主體達到本市限額以上規模的,應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納統,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資料。

  (六)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式做好相關工作。各初審單位應加強對已支援項目的後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七)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後,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對於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2023年按照《北京市商務局關於發佈2023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首發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京商消促字〔2023〕19號)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項目,仍然按照原通知要求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不能再按本通知要求申報,審核未通過的項目可按本通知要求補充相關資料後重新申報。

  六、其他事項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項目諮詢電話:市商務局消費促進二處 010-55579645

  註釋:

  [注1]門店實際開業時間。

  [注2]零售和餐飲品牌店舖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200萬元,門店業績呈整體平穩或上升趨勢,出現連續或大幅度下滑不視為業績穩定。

  [注3]需提供與申報店舖類型一致的説明。首店界定標準參照附件1,需具體説明所申報門店為該品牌的何種首店/旗艦店/創新概念店,該品牌實體門店數量、各門店開業時間等;零售類旗艦店還需説明門店面積、經營商品品類;創新概念店還需説明所申報門店與該品牌其他門店的顯著差異點。

  相關附件:

  附件1:《首店、首發活動、首發中心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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