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常发〔2023〕26号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10月26日,经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题询问。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常委会办公室等工作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

  也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专题询问的人大代表。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应询机关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根据专题询问涉及的工作,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和承担具体职责的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专题询问议题提出前,应当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联系沟通。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调整专题询问议题。

  第十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主题和内容、组织领导、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工作要求等。工作方案由常委会办公室及时发送应询机关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涉及区人民政府多个工作部门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应询的主责机关和参与机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应询机关到会接受询问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召集应询机关进行专题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专题询问前,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专家参与调研。调研可以采取实地视察、座谈走访、暗访、查阅资料、线上线下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形成的专题调研报告应当及时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问题的确定应当重点围绕以下方面:

  (一)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过专题调研、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反映集中的问题;

  (二)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反映集中的问题;

  (四)12345等热线反映集中的问题;

  (五)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分析问题,汇总整理形成问题提纲,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连同专题调研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专题询问的人大代表参阅。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在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听取有关工作报告后,开展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每次提问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回答询问每次不超过八分钟。

  第十七条 询问人提出询问前应征得主持人同意,在应询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询问,提问应当紧扣议题、清晰明确、重点突出、言简意赅,在听取应询机关回答后,可以追问。其他询问人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第十八条 回答询问应当直接了当、客观准确,不得避重就轻、答非所问。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应以主责机关为主答,参与机关补充回答。

  询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询机关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市属垂直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可以到会回答询问;经主任会议同意,应询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应询机关当场不能直接回答或者不能充分回答

  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答复报送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可以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专题询问的人大代表对应询情况现场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询问情况,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后,整理专题询问情况,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起草审议意见书。根据需要可以结合专题调研发现的问题、征求意见中反映集中的问题、专题询问提出的问题,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审议意见书和问题清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交应询机关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应询机关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和问题清单后,须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跟踪督办。

  第二十四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及时通报全体区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开。

  专题询问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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