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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常发〔2020〕8号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已于2020年5月28日,经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5月28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7年9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名称变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任期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按照分工联系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各有关方面应当支持和配合。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机关、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常务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担任,副主任委员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承担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同时,负责相应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的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停止执行或者其代表资格终止时,其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停止或者终止。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被终止的,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出缺或者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若干代表专业小组或履职小组,参与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代表小组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顾问,协助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提出审议报告。

  审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代表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计划和监督计划建议议题。

  第十四条  研究提出同本委员会相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草案,并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就相关议题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或者预先审议,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提出视察调研或者预先审议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开展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跟踪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审查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办公室送交的区政府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或者会同备案审查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题询问。

  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审议报告。

  第十九条  参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初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各专门委员会参加预算的初步审查。重点就预算安排中相关领域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提出部门预算初审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后,纳入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对决算草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督办与本委员会相关的重点建议,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配合做好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立法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审议议案或者决定问题,须充分讨论。需决定的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条  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全体组成人员,同时送达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区人大代表和专家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分工联系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报告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除印发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外,应当送本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

  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和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主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熟练掌握履行本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所必备的知识。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充分发表意见。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勤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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