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延常发〔2022〕18号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7日,北京市延庆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办法》《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7月7日  

附件1

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2022年7月7日北京市延庆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视察、调研、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视察即专项工作视察,是指针对列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议题,在听审前组织代表和委员对“一府一委两院”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进行现场考察观看。

  调研即专题调研,是指人大常委会围绕区域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和党委关心、社会关切、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的调查研究。

  检查即执法检查和日常调研检查。执法检查是指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行政、司法部门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日常调研检查是指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围绕党委战略决策、社会关注焦点问题以及人大需研究探讨的工作进行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的视察、调研、检查议题根据下列内容确定:

  (一)区委部署的中心工作;

  (二)关系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三)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民生建设项目;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

  (五)区人大代表对区“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全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人大相关制度规定,视察、调研、检查分别在下列情形下适用:

  视察,主要用于组织代表专题视察和人大常委会围绕听审议题的视察,一般在事中或事后进行。适用于财政预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重点项目建设、民生实事、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专项视察活动。

  调研,主要是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针对听审议题和有关问题开展的专题调查研究,一般在事前或事中进行。适用于特定问题调查和专项工作评议等。

  检查,主要是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针对某部法律法规实施和“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审判、依法检察、公正司法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或者针对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和社会关心关切,开展的日常调研检查。一般在事中或事后进行,适用于一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

  视察、调研、检查视情况可同时结合使用。

  第五条  视察、调研要把侧重点放在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阶段的工作上,了解有关情况,发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开展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形成对策建议,为审议议案和报告做准备,供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参考决策。

  执法检查要把侧重点放在如何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上,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更好地依法办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日常调研检查要把侧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和督导推进工作上,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反馈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第六条  视察、调研、检查工作的相关组织者应当制定视察、调研或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目的、任务、人员、方式方法和注意事项,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日常调研检查报经调研检查牵头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视察组、调研组、检查组在开展活动前,应围绕课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细化工作要求。

  在视察、调研和检查工作中,应合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明察暗访、走访群众、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网络征集等方法,增强工作实效。

  第七条  要加强视察、调研、检查成果转化。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现场提出,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情况形成文字报告。

  调研应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要对调研原因、目前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等形成详细的文字报告,要求有关部门回复调研报告研究处理的情况。

  执法检查必须按照“检查报告+问题清单+督促整改”的要求,及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审议意见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日常调研检查应现场向被检查单位反馈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视情况形成文字材料。

  第八条  开展视察、调研、检查活动,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推进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深入实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办法

(2022年7月7日北京市延庆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调研机制,提高调研质量,增强调研实效,规范和促进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调研,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专题调查研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调研课题安排开展的调查研究。专题调研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加强专题调研,对于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专题调研题目围绕以下内容确定:

  (一)区委中心工作;

  (二)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议题计划;

  (三)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认为应当开展调研的事项。

  第四条 专题调研题目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确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调研,按确定的专题组织。

  第六条 调研前,成立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及专委会委员组成的专题调研组,并根据需要,吸收部分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乡镇街道人大负责同志参加。牵头组织调研的机构应制定详细方案,提供服务保障。

  第七条 调研中,应当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注重代表性、层次性、真实性。专题调研应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代表、深入群众,采取实地查看、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也可组织明察暗访,着重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每一项专题调研原则上深入乡镇街道不少于4个、基层单位不少于5个,充分体现调查的广度和深度。

  第八条 调研后,专题调研组应召开全体会议讨论调研材料提纲,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调研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调研,调研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阅把关,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

  第九条 专题调研报告通过以下形式运用:

  (一)作为参阅件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在延庆人大网、《延庆人大信息》上予以交流;

  (三)连同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一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

  (四)优秀专题调研报告向区委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推荐;

  (五)其它运用调研报告的形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2022年7月7日北京市延庆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北京市延庆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的人大代表就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集中开展的专项询问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有序、问题导向、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询问会的人大代表也可以进行询问。上述对象统称为询问人。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结合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反映的重点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社会公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题询问议题建议及相关说明,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常委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除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以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与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工作流程。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具体工作。可以结合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者基层专业人士等担任咨询员。

  第九条 专题询问议题确定后,负责承办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告知被询问单位,并与被询问单位协调沟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实施方案,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询问会议组织、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承办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适时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 被询问单位应当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要求,提供必要资料,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相关活动,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以全体会议形式举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举行,或在评议专项工作时增加专题询问程序。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询问人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推荐、个人报名等方式产生。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其他区人大代表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被询问人提出询问。

  第十五条 根据专题询问议题涉及工作,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向常委会作出说明,委托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到会,回答询问。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也可以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到会回答询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允许,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被询问人回答问题应当直截了当、客观准确,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

  第十七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一事一问。每位询问人的询问时间,控制在三分钟以内;每位被询问人的回答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询问人在听取答复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追问,被询问人应予回答。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询问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复。

  第十八条 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答复,其他有关单位补充答复。

  第十九条 被询问人一般应当场答复询问。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被询问单位答复专题询问的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专题询问结束后十日内,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将专题询问和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形成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审议意见交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和整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专题询问审议意见后,应当在四个月内将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区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报告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被询问单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重点督办。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报道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根据常委会安排,新闻媒体可以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选定、调研视察、听取报告、现场询问、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督促整改等工作进行连续报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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