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延常发〔2022〕26号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延庆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北京市延庆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的暂行办法
(2022年9月27日北京市延庆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人大工作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任后监督,增强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使命意识和人大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至少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原则上一届内述职评议全覆盖。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组织,每年上半年结合上年度工作集中安排一次述职评议活动。
第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的确定及时间安排,年初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开展述职评议,可以口头述职,也可以书面述职。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在述职评议前两个月通知述职评议对象本人及其所在机关或部门。
第六条 述职评议工作,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述职评议对象起草述职报告;
(二)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调研述职评议对象履职情况;
(三)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述职评议对象进行整改。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廉洁从政情况;
(二)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三)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主要工作和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
第八条 述职报告应在报告前20天送达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述职报告分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工作机构。
第九条 述职报告前,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到述职评议对象所在机关或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服务对象中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并形成评价结果为常委会评议提供参考。
第十条 述职评议时,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评议时,需报告人回答有关问题或询问的,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应积极参加评议。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坚持客观公正,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对述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填写满意度测评表。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达到参评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为不满意。
第十四条 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述职评议对象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做好工作,并在两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评议意见办理情况。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评议对象应根据评议意见在两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后形成的评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书面反馈述职评议对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测评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向区政府区长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实施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