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西常发〔2019〕9号

区人大常委会各位组成人员: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已于2019年4月25日,经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    

2019年4月25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宪法和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遵守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规则,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认真负责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表决权、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权利,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尊重和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全区工作的大局,以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学习宪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市情、区情,熟悉人大工作制度规则、程序和要求,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七条 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相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研讨、培训等活动,自觉遵守相关的工作制度规则。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选区组织的活动,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认真听取相关的意见、建议,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和表达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意愿,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和所在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当认真阅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做好审议准备;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积极主动地发表意见,做到观点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不对其他人的发言进行攻击性评论和辩驳。

  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有补充、修改意见的,应当主动将审议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相关的工作机构口头表达或送交文字材料。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会议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于会前至少三天送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用微信或传真方式发送);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请假情况,并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审批,经批准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在会议中途退席的,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每次会议的出缺席情况通过会议纪要和其他的方式公开,定期统计出缺席会议情况,并分别向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有代表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注意仪表。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守则,若违反本守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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