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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西常发〔2020〕10号

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已于2020年7月9日,经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实施。

北京市西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0年7月9日  

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

(2003年7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和监督,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包括长期发展规划、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等)的审查和批准,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坚持党对人大计划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由区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计划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非经本办法规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方案;撤销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草案、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调整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参与相关内容的初步审查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办公室(以下简称财经办公室)依法承担审查计划草案、计划调整方案和监督计划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经办公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计划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成立财经监督代表小组,参与财经委员会组织的关于计划审查监督的相关活动。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财经监督顾问,参与财经委员会相关的计划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就计划草案或计划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区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统筹和协调,完善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方式,提高计划编制的质量,组织实施计划。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十条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是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财经委员会按照法定、规范、有效的原则,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草案进行相关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督促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修改和完善计划草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本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初步审查会议可以邀请财经监督代表小组代表、财经监督顾问、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

  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财政、审计、国资、商务、统计、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财经办公室应当及时了解计划草案的编制情况,调查了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计划安排的意见。对计划草案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财经办公室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提交初步审查的计划草案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西城区实际,体现战略性、宏观性和政策性。计划草案中主要指标的设置应与国家、北京市的指标体系相协调,体现西城区的特色。计划草案一般应包括经济总量、重点行业、财政、社会保障、人民生活、环境保护、人口和政府投资等方面的主要指标。

  第十四条 提交初步审查的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属于计划草案的子计划。政府投资计划报告应列到领域,并明确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本办法中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在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的数额较大且涉及到全区重点工作的项目。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管理协作机制,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提交初步审查的关于计划草案的说明(即计划报告草稿)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上一计划期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总体评价;

  (二)关于本计划期计划草案主要预期目标的说明;

  (三)关于本计划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政府投资等主要任务的说明;

  (四)关于实现主要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的措施。

  (五)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内容,应当包括: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资金来源;重大投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总额、年度政府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关于编制计划的指导性文件;

  (二)计划草案;

  (三)关于计划草案的说明;

  (四)政府投资计划草案;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经济政策的情况;

  (三)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发展计划预期目标的安排情况;

  (四)主要行业和重点功能街区的发展计划安排情况;

  (五)城市建设的安排情况;

  (六)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情况;

  (七)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在计划中的安排情况;

  (八)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在计划中的安排情况;

  (九)为实现计划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十)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上一计划期计划的主要指标、主要任务等是否已经完成;

  (二)本计划期主要预期目标安排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计划草案的主要指标是否具有连续性,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计划是否协调,当年计划与上年计划是否协调;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是否必要和可行,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是否与预算相衔接;

  (五)保障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六)关于计划草案的说明是否表述得当,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偏差,增减指标是否有充分的论证说明。

  第二十条 财经委员会通过综合分析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财经办公室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关于对初步审查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计划草案变化的情况。

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符合大会秘书处统一要求的材料:

  (一)计划草案;

  (二)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

  (三)其他相关材料。

  计划草案报告应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计划草案的情况进行集中说明。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关于计划草案的书面报告,并进行审议。审议可以采用代表团审议、委员会审议、专题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本区总体规划,是否反映了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否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计划明确的主要任务是否体现了全区的发展要求;

  (四)计划提出的措施与目标、指标和任务是否相衔接,是否切实可行;

  (五)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和措施;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时,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议计划草案和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大会前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为基础,集中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计划期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对本计划期计划安排包括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意见;

  (三)政府关于保证计划实现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关于计划草案的修改意见;

  (五)对实现计划的建议;

  (六)财经委员会认为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起草关于提请大会批准计划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应体现审查报告的主要精神,在大会主席团会议后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会议后,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建议等完成对计划草案和关于计划草案报告的修改,并向财经委员会报告修改情况。

  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对计划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通过后形成批准计划的正式决议。

第四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条 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各有关单位下达分解计划,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决议情况;

  (三)主要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

  (四)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为实现计划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六)计划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7月下旬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提交会议材料。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单项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年规划或长期发展规划在执行期中,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经委员会一般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5日前提交会议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计划主要预期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选取若干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重大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单个重大投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调增或者调减30%以上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相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对计划调整方案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月向财经办公室提供计划执行情况的简要资料,并在每个季度开始10日内,提供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材料。

  财经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计划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工作机制,定期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介绍,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专项调查和监测分析。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主任会议安排,财经办公室等相关工作机构,可以对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此做出相应决议。

  财经办公室等相关工作机构调研时,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五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计划在执行中确需调整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计划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调整方案的审议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五年规划的调整一般应在中期进行。

  第三十九条 计划调整方案一般指下列内容:

  (一)长期规划、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发展战略、主要预期目标、重要任务等方面所必须进行的部分调整;

  (二)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预计与预期目标出现较大差异时对预期目标的调整;

  (三)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额、投资项目实施发生变化时做出的相应调整;

  (四)其他必须调整的内容。

  第四十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调整方案30日前,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计划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经委员会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调整方案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会议材料。

  第四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计划调整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的依据和原因;

  (二)调整的指标和项目;

  (三)因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四)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十二条 财经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处理。

  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收到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10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财经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报送计划调整方案。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计划调整方案的报告以及财经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后,作出是否批准计划调整方案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时,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西城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西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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