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常发〔2021〕7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决定、办法和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 第 22 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
(2021年5月20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应当与本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注重建议的合理性、建设性,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客观实际情况。”
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协助人大代表‘进家进站’征求选民意见,反映选民诉求,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集体统一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认真听取、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实事求是、诚实负责地答复代表,实现办理高质量。”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落实“三沟通”工作机制,做到办前沟通了解意向,办中沟通汇报进展,办后沟通反馈结果。”
四、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座谈会,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人大各街工委要指导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召开建议办理情况通报会,向选民反馈办理情况,征求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开展跨年度跟踪督办工作,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办理任务。”
五、新增一条为第二十六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及代表联组,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建议满意度“二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2014年5月2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有关法律,参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格式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本区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汇集人民群众智慧,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来源和重要参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本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研,注重建议的合理性、建设性,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客观实际情况。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及代表联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协助人大代表“进家进站”征求选民意见,反映选民诉求,提出高质量建议意见。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即有关方面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工作建议;
(四)代表姓名、代表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和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个人利益。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属于法律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代转他人信件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裁判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可能与个人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涉正常经济活动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确认、登记,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负责。
代表可以在交办前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属于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可以建议代表撤回。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于大会闭会之日,移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体研究、综合分析,提出重点办理和分类办理意见,确定办理责任,提出办理要求,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交办后,应当将交办情况告知代表。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予交办并告知代表。
第十三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立集体统一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认真听取、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实事求是、诚实负责地答复代表,实现办理高质量。
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可以责成有关工作部门具体承办。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牵头主办的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沟通协调。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过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办理意见,明确办理责任和任务分工。对列入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明确由主管区领导领衔办理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直接办理的责任制。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经过专题会议研究,进行认真分析,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当年能够解决、部分能够解决或者继续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
(二)暂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列入工作计划,逐年解决,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与代表进行联系沟通,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落实“三沟通”工作机制,做到办前沟通了解意向,办中沟通汇报进展,办后沟通反馈结果。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办理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报告,应当经主管区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时,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具体明确,实事求是,态度诚恳。由主管区领导或者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答复代表本人或领衔代表。
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主办单位的主管区领导或者单位主要领导直接答复代表。分类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集中答复代表的方式。
第二十条 代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报告后,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办理报告上签署具体意见,填写征询意见表。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及时将签署意见后的办理报告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对于承诺代表在一定时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告知代表;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及时告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进行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得泄露代表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有关机关和组织的答复意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超出本区有关机关和组织权限的,不作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及代表联组,协调本区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意见落实工作。
坚持和完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牵头重点督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类督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统筹督办的工作格局,增强督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座谈会,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人大各街工委要指导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召开建议办理情况通报会,向选民反馈办理情况,征求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开展跨年度跟踪督办工作,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办理任务。
代表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表示不满意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改进意见;需要重新办理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二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及代表联组,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建议满意度“二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馈。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印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列出专门章节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有关部门或者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年5月20日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 李 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办法》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本次对《办法》进行修改,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2019年12月,栗战书委员长对代表议案建议工作提出了“两高”的要求,即:代表议案建议工作应当做到“内容高质量、办理高质量”,应当给予认真贯彻落实。二是近年来,区政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积极探索提高代表满意率的方法路径,比如,落实建议办理“三沟通”工作机制等,应当给予补充完善。三是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的提出、办理和督办工作进行了不断创新实践。特别是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在协助代表提出和督办建议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围绕提高建议办成率,开展的跨年度跟踪督办和“二次评价”等工作,均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经验,有必要把这些有效做法形成制度。
修改《办法》的过程:年初,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代表联络室启动《办法》的修改工作,并将修改《办法》作为深化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先后征求了区委、人大、“一府两院”等相关部门,以及区人大各街工委、人大代表的意见。之后,与区政府办共同对代表建议提出、交办、办理、监督的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数易其稿,形成《办法》修改决定(草案)。
二、修改《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保持了原《办法》基本的框架结构,仅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删减、修改和增加,修改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一条,修改的内容涉及5条。
(一)关于提出建议“内容高质量”方面。强调注重提出建议的合理性、建设性,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增加一款,强调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要发挥平台纽带作用,协助人大代表“进家进站”联系选民、征求意见,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第四条)。
(二)关于承办建议“办理高质量”方面。强调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吸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诚实负责地答复代表,实现办理高质量(第十四条)。
(三)强化了办理工作中的沟通机制。强调要落实“三沟通”工作机制,做到办前沟通了解意向,办中沟通汇报进展,办后沟通反馈结果(第十七条)。
(四)完善了督办工作的方式方法。强调人大各街工委要指导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召开建议办理情况通报会,向选民反馈办理情况,征求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增加了开展跨年度跟踪督办的要求,强调要开展跨年度跟踪督办工作,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办理任务(第二十五条)。
(五)改进了建议评价机制。强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及代表联组,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建议满意度“二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组织反馈(第二十六条)。
《修正案(草案)》已印发会议,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