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常发〔2019〕 14 号

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首钢代表联组:

  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5日通过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现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办法和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18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 第  14  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已由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2019年9月5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区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应当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人大代表应当及时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我区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四条  人大代表应当围绕区委决策部署,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审议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听取意见,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人大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到“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密切联系选民:

  (一)年中参加人大代表集中联系选民活动。

  (二)年底开展会前征求选民意见活动和向选民述职活动。

  (三)围绕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根据调研议题,征求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四)应选民的约请,直接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五)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北京市人大代表,应当根据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第六条  人大代表在联系选民活动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一)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或通过“代表监督”信息直通车提出。

  (三)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围绕会议议题,提出意见。

  (四)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反映。

  (五)向北京市人大代表反映。

  人大代表应当及时向选民反馈意见和要求的办理情况,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选民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选民对人大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人大代表工作和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原则上应当每年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八条  人大各街工委及其办公室、首钢代表联组应当按下列要求负责组织人大代表联系、接待选民工作:

  (一)向选民公示人大代表信息,将人大代表的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原选区进行公示,方便选民与人大代表的联系。

  (二)制定人大代表联系、接待选民工作计划,做到人员、时间、地点三落实。

  (三)定期公布人大代表联系、接待选民的时间、地点。

  (四)及时做好“人大代表履职活动记录”、“人大代表联系、接待选民记录”和“石景山区人大代表活动服务系统”的登记工作,准确记录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

  (五)组织人大代表联系、接待选民可以采取个别约谈、座谈、走访和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加强“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设,充分发挥“家站”的平台载体作用,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22日石景山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5日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主任  李  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4年7月22日,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内容、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暂行办法》的实施,在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持续强化代表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同时也对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为适应新形势、把握新要求,进一步突出代表密切联系选民的政治性、时代性、实效性,进一步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更好地发挥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汇集民智的主体作用,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调整上升为《办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新时代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对新形势下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为改进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时代要求。区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越来越迫切,利益诉求越来越高,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三是代表工作探索实践的现实要求。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方面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做法。比如,“人大代表之家”和“人大代表联络站”已经成为代表联系选民的重要阵地和载体,应在《办法》中予以体现。另外,已经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代表联系选民机制,比如代表公示、代表述职、代表集中联系选民活动、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选民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等也应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使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更加规范化、长效化、常态化。

  四是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修订的代表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从法律地位上看,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联系群众,而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义务和责任,是代表应该做也必须做的事情。

  二、修订的过程

  为做好修订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街工委工作会议,专题听取各街工委关于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工作的汇报;区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带队到“家站”开展工作调研,深入了解“家站”建设情况和发挥作用的情况;今年的人大工作研讨会对如何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代表联络室多次召开代表工作座谈会,征求代表、选民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结合前期开展的工作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代表联络室对近些年代表联系选民的实践经验和“家站”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梳理,为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起草过程中,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在充分征求人大各办室、人大街工委、代表和法律顾问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草案,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八次主任会议研究。根据主任会议意见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内容

  《办法(草案)》共九条:

  第一条、第二条,主要强调了制定的依据、目的和联系选民中对代表的总体要求;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明确了代表联系选民的主要方式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的途径;第七条对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进行了要求;第八条明确了人大各街工委、首钢代表联组在组织代表联系选民活动中的职责、任务;第九条明确了施行时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已印发会议,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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