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常字〔2022〕12号

(2022年4月6日北京市平谷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调研机制、提高调研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规范和促进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平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调研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专题调研以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调研课题安排开展的专题调研。

  第三条 专题调研是区人大常委会一项基础性、关键性的工作,加强专题调研对于提高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推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专题调研坚持依法监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题调研课题,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调研课题应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选定:

  (一)区委的中心工作;

  (二)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

  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三)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中所涉及的重要事项;

  (四)“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执行办理情况;

  (五)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专题调研的事项。

  第六条 专题调研前,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题调研实施方案。专题调研实施方案应包括调研目的、主要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地点、方法步骤等。

  第七条 专题调研实施方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八条 “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如实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第九条 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成专题调研组。专题调研组成员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人员为主,也可邀请部分熟悉该项工作的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条 专题调研组成员事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掌握调研的方法、步骤及重点解决的问题,增强专题调研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专题调研组可以集中调研,也可把选定的调研课题分成多个单项问题分组调研。

  第十二条 专题调研可采取汇报座谈、实地查看、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个别走访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约见相关当事人、调阅有关案卷资料。

  第十三条 专题调研应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注重点面结合、好差结合,明察暗访结合,全面准确了解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实地调研结束后,专题调研组应对获取的材料,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提出针对性、建设性的对策建议,形成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必要时,专题调研报告稿在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可征求“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专题调研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应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汇总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常委会关于专题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将审议意见连同专题调研报告一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抓好跟踪监督,督促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一府两院”对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应认真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一府两院”应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调研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全体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安排的调研,按确定的专题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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