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常字〔2022〕15号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海淀区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2022年4月19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专家顾问在人大工作中的专业支持作用,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以下履职活动,均可邀请专家顾问进行咨询:

  (一)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度计划和预决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区政府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区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部门预决算;

  (二)监督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民政事务、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体育、医疗保障、残疾人保障、农业农村、旅游、民族和宗教等领域的专项工作;

  (三)监督区“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和公正司法情况,监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审查区“一府一委两院”及各镇人大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配合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律法规立法或修订征求意见活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督办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其他需要咨询的履职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专家顾问,是指受区人大常委会聘请,为本规则第二条所列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无不良工作或行为记录;

  (三)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含研究教学),一般应具备本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学校和科研院所人员应当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党政机关人员应是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型领导干部;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热心参与专家顾问工作,并有工作时间保障。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按照统一标准、集中选聘、共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顾问。

  专家顾问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由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拟定本专委会专家顾问的初步人选名单,人数一般不超过20人,每名专家原则上只列入一个专委会拟定人选名单;

  (二)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形成本专委会所需专家顾问人选名单(草案);

  (三)专家顾问人选名单(草案)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向被聘请的专家顾问颁发聘书。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或者增聘专家顾问。

  调整或者增聘专家顾问按照本办法前述条款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专家顾问在聘期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履职活动提供专业咨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区、镇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完成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咨询事务。

  第八条  专家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的相关咨询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与咨询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应邀参加相关会议、调研、视察及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合理的报酬。

  第九条  专家顾问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要求或邀请参加活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提前向所属区人大各专委会的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提出专业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获知需要保密的工作资料及会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与相关咨询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以专家顾问身份从事与咨询工作无关的活动,为本人、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条  专家顾问聘期从聘任之日起开始,至本届区人大常委会届满时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应解除专家顾问聘任关系:

  (一)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个人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个人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丧失相关执业资格的;

  (三)一年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

  (四)泄露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宜再担任专家顾问的。

  第十二条  解除聘任关系,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专家顾问具体咨询事项,经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实施,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

  第十四条  专家顾问的经费支出和报酬发放在区人大常委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4日海淀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海淀区人大常委会预算监督顾问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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