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常字〔2022〕13号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试行)》已经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4月22日  


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试行)

(2022年4月19日海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章 出席会议

  第四章 审议发言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六章 履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的作用,规范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组成人员,是指经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组成人员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组成人员应增强政治意识,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区委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模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组成人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组成人员应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理论武装,把准政治方向;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履行职务所必备的人大业务知识,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组成人员应正确认识作为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成员的角色定位、职责使命和行权方式,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组成人员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各项议题,表决有关事项;

  (三)参加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和各镇地区代表小组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述职等活动;

  (四)落实《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组成人员应妥善处理履行常务委员会职务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履行常务委员会职务。

第三章 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组成人员应按照常务委员会全年工作安排,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如遇下列情形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告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一)参加中央、市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的;

  (二)本人因病住院的;

  (三)因公出国出境的;

  (四)其他确需请假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前,主持人通报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及请假原因。会议中途退席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提前安排全年会议的召开时间、主要议题,向组成人员发放全年工作安排,便于组成人员妥善安排工作。

第四章 审议发言

  第十五条 组成人员应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相关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参加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发现问题,掌握实情,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归纳分析,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提前送达的会议文件,结合前期调查研究的情况,为相关会议议题审议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七条 组成人员参会时应认真听取工作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现场不能发言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材料。审议发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重点针对问题和不足,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审议质量,促进有关方面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 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对议案和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的事项向有关机关进行询问,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组成人员或列席代表审议发言(含书面发言)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归纳汇总,形成审议意见书,提交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 组成人员应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第二十一条 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不得触碰法律和纪律红线;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按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组成人员应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修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三条 组成人员应带头强化代表意识,站稳人民立场,不得脱离群众、无视群众诉求,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六章 履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和组织举办各类会议活动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各有关工作机构、街道工作委员会、镇地区代表小组负责记录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各类活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系人民群众等履职情况,并及时录入海淀区智慧人大信息平台,接受区人大代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组成人员全年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于每年年底向全体区人大代表公布,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组成人员无故两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凡离开本地连续两年不能出席会议的,一个年度内缺席会议次数超过全年会议次数一半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应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组成人员一个年度内未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审议发言,也未提交书面审议意见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下一年度仍未发言,也未提交书面审议意见的,应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组成人员一个年度内未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下一年度仍未参加的,应辞去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海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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