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常发〔2021〕16号

(2021年8月13日丰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

  第七条  驻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选举工作由丰台区人民武装部牵头进行。

  第八条  选举经费由区财政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设立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划分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选民证;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发给代表当选通知书;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十二条  区选举委员会按照街道、镇的管辖范围,设立区选举委员会分会。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研究院设立选举委员会分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职责由区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区选举委员会任命。

  第十三条  选区设立选区工作组,在选举委员会分会的领导下,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务。

  选区工作组的组长、副组长,由选举委员会分会任命。

  第十四条  选区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

  (三)组织选民推荐、协商代表候选人;

  (四)协助了解核实和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五)安排投票选举事务;

  (六)办理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分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选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主动协助做好选举工作,并确定专人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选区可以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协商问题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本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主持选民小组会议。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十七条  丰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390名。

  第十八条  丰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由中央、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单独选区或者联合选区选举产生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多于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二十条  驻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一条  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区、镇同步换届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以及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二十三条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的选民人数能够划为一个选区的,可以划为单一选区;人数过多的,可以划为几个选区;人数不足以划一个选区的,可以与邻近的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与附近居民、村民划为混合选区。

  同时选举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区的划分,可以在选举区人大代表选区内,包含若干选举镇人大代表的选区。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  选民按选区登记或者进行选民名单核对。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

  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的登记和选民名单的核对工作。

  上届选民登记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已经登记过的选民经核对确认后,列入本次选举的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由新迁入的选区核对确认后列入新迁入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丰台区的选举日为标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按照下列办法登记:

  (一)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单位登记;

  (三)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本人要求,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

  (四)在校学生在本校登记。

  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区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并及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户口在外省市现居住在本区的人员,一般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不能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的,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  原籍在本区或者出国前在本区居住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区的,可以参加本区的选举。

  第二十八条  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九条  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三)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一)至(三)项所列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被判处拘役或者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四)、(五)项所列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决定,可以在服刑地、被羁押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也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由监狱、看守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第三十一条  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核对工作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日三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公布投票选举日期和地点。

  选区内的选民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可以分别或者在一张选民榜上公布选民名单,分别加盖区选举委员会和镇选举委员会印章;选区内既有只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也有同时参加区、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时,应当分别公布选民名单。

  选民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投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凡本区的选民都可以被提名为本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按照下列办法提名:

  (一)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并由选举委员会介绍到选区。

  (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推荐者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第三十四条  各选区对于合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实上报,不得隐瞒、调换或者增减,选举委员会汇总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投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公布。

  第三十五条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也可以先由选区工作组召集选民小组推选或者几个选民小组联合推选的选民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后,再将协商意见交选民小组进行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预选按选区进行,参加预选的选民人数不得少于该选区选民总数的三分之一;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召开选民大会或者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投票;预选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或者由选举委员会委托选区工作组主持;预选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向选民公告。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投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第三十七条  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经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划顺序排列。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在投票选举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在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

  第三十九条 公民参加本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经选举委员会确定,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其当选无效。 

第七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四十一条  各选区应当按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进行选举。

  选民凭选民证在进行登记或者进行名单核对的选区参加选举。选民证一人一证,统一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只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证,与同时参加区、镇两级选举的选民证,应有明显区别。

  第四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一个或者几个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委派人员主持。

  第四十三条  投票选举时,应当有由选民推选的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并且有若干名熟悉投票程序的工作人员,向选民说明投票应当注意的事项,办理组织投票选举的具体事务,维持投票秩序。

  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票人。 

  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监票人、计票人。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投票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和干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

  第四十五条  选民应当到投票站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本选区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持委托人的委托书和选民证领取选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十六条  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四十七条  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并加封条,然后开始投票。投票结束,当众封箱。开箱计票时,应当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流动票箱应当与本选区其他票箱一起,在监票人监督下开箱计票。

  第四十八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

  第四十九条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条  各选区的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分别在各选区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丰台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第五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区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三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五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