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常字〔2021〕8号
区人大常委会各室,区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对《人大代表列席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大常委会
2021年5月10日
人大代表列席东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
(2000年3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1年4月29日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东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提高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策水平,促进代表对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届内,区人大常委会至少邀请每一位代表列席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东城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名单,按会议议题内容,由各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负责确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送发列席代表。
第四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在指定区域就座,全程列席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和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通知所在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由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换并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
会议期间列席代表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列席会议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六条 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应事先做好准备,根据会议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相关情况。
第七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有发言权,经会议主持人准许后,可就会议审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言时间按会议统一规定执行。发言应紧扣会议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条 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后,连同会议审议意见一并转交有关部门限期研究处理作出答复,并反馈代表。
第九条 代表任期内应至少列席一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情况由街道人大工作办公室录入代表网络履职平台。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将通过会议通报、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